經濟日報 / 吳偉臺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2008/11/19

 

近日來,金融風暴席捲全球,全球股市遭受嚴重衝擊,甚至導致國際上重量級金融機構相繼宣告重整或破產。而國內保險業者也因業務特性需投入大量資金,深受金融風暴影響。自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實施以來,金融商品多採用公平價值評價,使得保險業者以公平價值評價的金融商品產生嚴重價值減損,進而侵蝕保險業者的資本結構,不僅影響資金的流動性,恐怕會使大多數保險業風險基礎資本額比率(Risk-Based Capital Ratio, RBC)無法達到法定最低要求,因此改善並強化資本結構為目前國內保險業者當務之急。

依規定,保險公司風險基礎資本額的比率不得低於200%,否則不得分配盈餘,且當風險基礎資本額比率未達各項標準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採取各項處置或限制措施,最嚴重者可能派員接管保險公司。此外,金管會更決議於今年度的半年報起,保險業者須按時公告風險基礎資本額比率,所以保險業者為繼續穩健經營並保障龐大保戶權益,均力求風險基礎資本額比率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

另外,由於金融風暴的影響,人壽保險業者本年度保單銷售情況可能受到波及,再者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於投資的金融商品,也因價值減損,更使得保險業者自有資本受到侵蝕,恐將進一步導致風險基礎資本額比率下降。因此,增加自有資本實為保險公司當務之急。故透過「財務再保險」或「限額再保險」將保險公司財務風險予以移轉,進而提升保險公司風險基礎資本額比率,似乎是保險公司在這次金融風暴肆虐,不易籌措資金的大環境下,改善保險業者財務結構較為可行的方法。

「財務再保險」或「限額再保險」的運用,國外早已行之有年;主要架構為保險公司透過再保險合約的安排,以其保險業務的隱含價值分保予再保險人,以取得此一再保險分出的初年度再保險佣金。其與傳統再保險業務的主要差異在於財務再保險乃是以移轉「財務風險」,包括信用風險、資產風險、利率風險與時間風險等,希望藉由再保險人提供財務上的協助,以減少因鉅額賠款損失造成現金短絀的窘境,而與傳統再保險所移轉的「承保風險」有異。

透過財務再保險的安排與規劃,除了可以增加保險公司的承保能量、降低市場風險損失、保障巨災賠款外,「強化財務結構」也是財務再保險的另外一個重要功能。透過財務再保險的安排,保險公司將財務風險及部分承保風險同時移轉予再保險人,保險公司因此減少須提列的準備金,營業成本降低使得自有資本增加,提高風險基礎資本額比率;另外,保險公司的再保佣金收入及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也得以同時提升營業收入及自有資本,提高風險基礎資本額比率。因此,財務再保險的安排與規劃,對於保險公司的風險基礎資本額有相當程度的影響。

依據行政院金管會民國9721日公布的「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若再保險人實質上已承擔顯著的保險危險,或再保險人自再保險契約所承接的再保部分承擔有顯著的保險危險,且具合理的可能性,該再保險人將因該再保險契約承擔顯著損失,則該財務再保契約得視為再保合約而適用有關再保險的帳務規定處理。惟若再保險契約具有財務融通的目的或有不符上述規定的可能性者,則應經由簽證精算人員參照中華民國相關精算實務準則進行合理測試,認已符合上述有關顯著風險移轉的規定,才可以適用。

由於目前主管機關對於財務再保險合約的認定,現行法令規範已將保險業者再保險分出予以規範,但仍未見財務再保險合約的明確規範可供保險業者遵循;再者,當財務會計準則第40號公報對於再保險合約的會計處理正式施行時,已簽訂的財務再保險合約究竟應如何認定,是目前主管機關及保險業者應持續關注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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